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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两个舆论场 凝聚社会正能量

作者:任贤良 当下中国,客观存在着两个舆论场,一个是以党报党刊党台、通讯社为主体的传统媒体舆论场,一个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媒体舆论场。两个舆论场传播基调和诉求表达长期分离对立,不仅直接挑战党管媒体的原则底线,而且导致社会阶层分裂对峙、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党的执政基础腐蚀削弱。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异军突起,公共话语权得到最大程度释放,网络空间众声喧哗、肆意表达、无序流淌。“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网络暴力”等制造的网络舆情波诡云谲,“网络问政”、“网络监督”、“网络审判”等掀起的舆论风暴汹涌澎湃,舆论引导和社会管理难度陡然提升。尤其是2010年微博兴起,开启了“全民皆记者”的“微时代”,鸡毛蒜皮的事都可能被“围观”放大成极具轰动效应的重大舆论事件。更为严峻的是,一些势力操纵网络舆论,编造政治谣言,恶意抹黑党和政府形象,瓦解党的执政根基。2013年“南周”新年献词事件,公然挑战党的新闻管理制度。而一些人员利用网络创设“个人媒体”,言论行为“无拘无束”、“无法无天”,其影响力不亚于一份报刊、一家通讯社。如个别人打着反腐旗帜,没记者证却打着“记者”的旗号,通过在境外注册网站,然后“出口转内销”,用爆料手段,要挟、绑架地方党委政府。有人甚至将网上的乱象称之为一场“网上文化大革命”。 与此同时,在网络力量的倒逼下,传统媒体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一些传统媒体对此认识不清乃至盲目乐观,再加上高高在上的“官媒”架子、官腔官调的“八股”文风、刻板说教的“灌输”模式,久而久之使得受众对主流媒体敬而远之、厌而弃之。当前,打通两个舆论场,提高舆论引导力,已成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迫切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 一、依法规制新媒体,占领舆论新阵地 订立真规实矩。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崛起,特别是博客、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事实上瓦解了不准私人办媒体、禁止异地监督等政策规定。一些微博大V,动辄几十万、成百万乃至上千万粉丝,甚至办起了微刊、微电台,网上视频更是异常火爆,其传播力和影响力大大超过了平面媒体甚至广播电视。对一些所谓的知名爆料人、微博大V,有没有合法合格的记者证,具备不具备采编播新闻的资质,管理部门似乎视而不见、束手无策。几乎所有商业网站都在违规采编、转载新闻,而关于公职人员、新闻从业者微博管理规定,稍加变通,即可规避,形同虚设,几无作用。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有权依法管网,举办者有责任依法办网,公众有义务依法上网。国家立法机关和网络管理部门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全面审视和清理现行网络管理法规,过时的要及时修订,有漏洞的要抓紧完善,需要新立的要尽快出台,还应有针对性、前瞻性,真正实用管用。 敢于真抓实管。党管媒体、党管舆论,如同党管军队、党管枪杆子,是坚持党的领导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只能加强、不能放松。当前,个别网民利用网络发泄私愤、造谣传谣、误导公众,甚至侵害他人隐私、实施网络犯罪;一些所谓网络精英借助敏感事件,恶意攻击现行制度,指责抹黑党和政府,甚至煽动公众颠覆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一些传统媒体从业人员白天种公家田,晚上种私人地,通过隐姓埋名、化名注册,把不能在自家媒体上公开发表的稿子,转而发到网上,甚至卖给一些网站赚钱收费。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必须依法管理。如果总不较真、听之任之,势必形成“破窗效应”,放纵和加剧网络舆论乱象。即使对那些强势媒体、知名网站和名人博主、微博大V,在管理上也必须敢于碰硬,该警告的警告,该禁言的禁言,该关闭的关闭。只要违法违规违纪,就坚决依法处理,决不手软。只有将包括网络在内的新兴媒体,像现实社会一样依法管理起来,才能为我所用、不受其害,也才能还公众一个规范有序、文明健康的网络世界。 善于寓管于用。党的互联网工作方针,始终坚持发展、利用、管理三位一体。对待新兴媒体,同样要善解善管善待。要组织专门力量,持续深入地研究和掌握新兴媒体及其信息传播的特点和规律,使管理更具艺术、更有水平、更富成效。要把具有新闻采编资质的新闻网站,与传统媒体同等对待,纳入党的新闻管理体制之内,为其新闻采编人员颁发记者证,实施正规化、制度化管理。对有重要影响的商业网站,则要严格依法实施管理,切实规范其新闻刊载行为,有效管控其从业人员。网上“意见领袖”代表了相当数量拥趸的心声,公众关注度高,对网民情绪和网络舆论影响很大。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转化、扶植和培育一大批理解、认同、赞成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领袖”,通过他们来影响网民、引导舆论。同时,要倡导党员干部上网、开微博,替党和政府说话,培养我们自己网上的“说话领袖”,占领新媒体这一新的舆论阵地。 二、打通两个舆论场,弘扬社会主旋律 寻求两个舆论场的“最大公约数”。尽管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两个舆论场客观存在,甚至此消彼长,但一时谁也还很难把谁吃掉,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依然还会共生共存、相互融合,相互影响、频繁互动。当前加强党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不可偏废,必须打通两个舆论场,同奏时代主旋律,聚合发展正能量。打通意味着融合,两个舆论场的重合度越高,表明社会舆论越统一,舆论环境越和谐,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越强。因此,我们要努力寻求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最大公约数”,抓住共同点、共通点,做好舆论引导大文章。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交给传统媒体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把传递党的声音和反映人民心声有机统一起来。而网络等新兴媒体正是民情民意的最大汇聚平台,其主流同样是向上向善向美,渴望政治清明、社会和谐、民生幸福。党心与民意,就是两个舆论场最大的“交集”,是打通两个舆论场的着力点。 推动两个舆论场“同频共振”。议题设置是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新闻管理部门要俯下身子、侧耳倾听民声民意,多从公众舆论中捕捉话题,多从群众角度设置议题,策动两个舆论场齐唱“同一首歌”。传 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共同的“兴趣点”,大到党的治国理政方略、国家内政外交决策,小到百姓安危冷暖、人间社会百态,只要戳到“兴奋处”,都能形成同频共振的 舆论场,发展壮大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即使在一些公共危机形成的舆论狂潮中,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其中的理性光芒,放大其中的正面声音,因势利导,正确应对, 就能汇涓涓细流成大江大河,让主流舆论响亮有力。2012年9月15日全国多地发生“保钓”反日游行,一些地方出现了打砸日系车辆现象,网上网下对此也是一片谴责。宣传管理部门抓住时机,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共同发声,积极引导公众理性合法有序表达爱国情感,赢得社会各界广泛响应,维护了和谐稳定大局,是打通和引导两个舆论场的成功例证。 促进两个舆论场有机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主动拆除对网络、网民的 “心理隔膜”,既不能因为网上舆情的“草根”而藐视之,也不能因为网民对政府的“习惯性质疑”而排斥之,更不能因为担心沾惹是非而装聋作哑。只有把社会舆论特别是网络舆情作为现实民意的风向标和参照系,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勇于正视、敢于担当,及时回应、积极作为,才能赢得民心、赢回信任。大量政务微博的诞生,就是政府主动利用新媒体、搭建起的与民众沟通的桥梁,虽是尺幅之地,却受众面广、互动性强、关注度高,发挥着发布信息、解读政策、解答疑问、提供帮助的大作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党和政府在微博上经常处于被动的尴尬局面。 传统媒体也必须认清形势、解放思想、勇于突破。改革应当是全方位的,前提是正确导向,基础是准确定位,抓手在革新内容,提升在舆论监督。要适应分众化传播趋势,迅速从信息传播者向意见提供者转变,针对不同的受众,说不同的话、传递不同的声音、提供不同的意见,有效引导和影响不同的目标人群和目标领域。媒体竞争主打新闻,舆论引导“内容为王”。只有受众爱看爱听、愿看愿听,才能实现有效传播。主流媒体应当清醒认识到,“不是群众抛弃了你,而是你远离了群众”。必须强化受众意识、服务意识、时效意识,根据群众需求、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报道内容,在关键时刻、重大问题上不失语、有作为。要走出去、沉下去、融进去,把群众作为报道主体、服务对象,用群众喜欢的方式说话,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新闻宣传成效的最高标准。将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作为一种自觉;将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成为一种常态。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天然职责,是重塑主流媒体公信力、权威性的重要手段,人民群众相当期待,党和政府寄予厚望。主流媒体不能做埋头沙子的鸵鸟,而要敢于直面社会热点、舆论焦点,真实反映民情民意,及时回应百姓关切,积极影响引导舆论,推动现实问题解决,消解诱发矛盾的负面因素,聚集推动发展的正能量。同时,传统媒体还要加快向新媒体进军,办好官方网站,开通官方微博,畅通权威信息发布渠道,让党和政府的声音及时进入网络社区,推动网上政府与民众的顺畅沟通和良性互动。 (作者:中国记协副主席、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Deutsch) People’s Daily: Tool für eine “Öffentlichkeits-Verträglichkeitsprüfung”

公民建言: 呼吁全国人大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来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bd81b00101a7il.html 公民建言: 呼吁全国人大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将召开、新一届中国政府即将成立之际,我们谨以中国公民身份,郑重公开倡议: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进一步推动和落实人权立国、宪行中国的原则。具体理由如次: 一、国际人权宪章对于人类基本人权的申明、确立和规范,符合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一贯强调的立国与立宪的宗旨。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国际人权宪章”的主要框架,成为国际社会人权保护的核心准则。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被公认为是“当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的最权威表达”。该公约所确认的各项基本人权,作为第一代人权,具有更为根本的重要地位。从18世纪末以来,这些权利作为人类近现代宪政革命的可贵制度成果,已经成为大多数民族国家的宪法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规定,它们代表了人类对于权利、自由和尊严的普遍诉求。 国际人权宪章所弘扬的价值和关怀,也是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反复宣称的立国目标和立宪宗旨。建政之前,中国共产党提出“为人权自由而战”的号召,并落实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宪法性文件当中,为此在边区专门颁布了一系列人权保障条例。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席卷全国的宪政运动,中国共产党也是主要推动者,人权保障则是题中要义。建政之后,1954年宪法即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奠定了我国宪法以人权为本的基调。尽管此后颇多曲折,我们在贯彻宪法、保障人权的问题上付出了巨大代价,但人权这一崇高目标已经成为今天转型事业不可分割的核心议程,其最新体现就是我国制定的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二、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兑现中国政府的庄重承诺,满足中国人民的美好心愿,并展现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世界大国的风范。 联合国在1966年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就呼吁所有国家最好将两公约看成一个整体,同时予以签署和批准。截止2010年11月1日,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67个国家正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我国批准了被称为“第二代人权”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自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近十五年,我国仍然没有批准被视为“第一代人权”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尽管中国政府重视在批准前稳妥改进现有法律制度,使之尽量符合该公约要求的各项义务,但是,我们还是应把人权条约的签署与批准之间的间隔,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既推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进一步落实,亦避免国际社会不必要的猜度。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从来都是国际人权宪章的积极发起者和参与者。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中国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人权标准因此决非舶来品,而有着中国文化和中国人民的贡献。十五年前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表明我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对于保障基本人权做出了庄严承诺。此后,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不同场合多次向国内外公开郑重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就将尽快履行批准公约的法律程序。2008年初,也曾有一万多位公民签名呼吁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以,我们再无必要犹疑徘徊,而须因应人权发展潮流,履行政府的承诺,回应人民的诉求,体现大国的风范,顺理成章地以积极果断的姿态加入公约。 三、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中国的开放在深化,法治建设在进步,权利意识在觉醒,公民社会在发育,中国批准公约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1年,我国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宣布以宪法为统帅的完备、科学、和谐、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人权保护上升为宪法原则。2013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引入许多符合现代人权法治精神的规定,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律师权利的扩大、严格逮捕和审批程序等。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则明确强调,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并具体提出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教养、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户籍制度的改革。可以说,3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朝着人权方向不断迈进而取得的成就,完全是社会整体进步的自然逻辑结果。公民权利的扩大和政治地位的提高,客观上也为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了良好条件。 不可否认,我国的人权法治状况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差距或不相吻合之处。然而,所谓的时机成熟,从来不是指要万事俱备,完美无缺,而是指为人权的保障和改进做了充分的准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现了对接的可能。人权事业是动态的、丰富的,必须在国内与国际、政府与社会、现在与未来、特殊与普遍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空间与机制。在这个意义上,如今恰是我国批准公约的最好时机。对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现实存在并且有待时间加以调整的某些难处或不足,我们可以根据各国加入公约时的惯常做法,就具体条款作出合理限度内的保留、声明、通知或反对,但必须真诚、严肃而缜密,高度尊重人权事业的神圣性和经久性。 四、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助于创新宪法的多元实施机制,确保宪法中人权条款的落实,捍卫宪法的生命和权威。 习近平先生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句话深刻表达了“宪行中国”的基本治国理念。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一些良法条款关于各项人权的规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如何使宪法的这些良法条款真正成为塑造民族精神、凝聚政治共识、实现文明复兴的权威标志,关键就在于认真对待权利,贯彻落实宪法,为此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多元的宪法实施机制。从各国宪政经验来看,这些宪法实施机制大体包括释宪机制、违宪审查机制、宪法司法化机制、宪法监督机制、宪法条款直接适用机制等。目前在我国,这些实施机制大都还停留在纸面规定上,需要通过更具体并且更具操作性的宪政实践来激活。 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实就是创新多元宪法实施机制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步骤。首先,该公约本身强调以约束政府和公权运作的方式,来达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目的,因而可以间接理顺宪法的人民主权基础和权力制衡模式,提升政府的执政观念及执政能力;其次,国际人权公约在实施过程中,积累了非常丰富和规范的人权保护法治经验,其中的缔约国报告程序、国家及个人的来文程序、督促各国立法和司法行政当局采取人权补救措施的规定等,有助于缔约国履行人权承诺,实现广泛深远的宪政结构的改革和完善;第三,国际人权理事会在监督实施人权公约时,很好地做到了充分尊重各国的宪政和主权,其实践主要是建立在促成协商一致和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的基础之上的,这在无形中为各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自主、理性、尊重、包容等前提条件的示范。 五、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可以使我国更加坦率公开地明确人权立国、宪行中国的至上原则,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使命。 国际人权宪章有关人权的规范和实践日益表明,人类的这些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这一点对于正在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当下中国而言,具有格外重大的意义。悠悠万事,人权最大。人权是目的,政权必须服务人权、保障人权始有合法性。人权立国、宪行天下的原则因此理当成为中国社会最大的共识。事实上,人权立国与宪行中国之间,存在着深刻而内在的关联,正如习近平先生所阐发的那样,“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担忧,由于缺乏人权素养,对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没有基本的敬畏和保障,在一旦遭遇全面危机时,会使整个社会陷入仇恨与暴戾,走向分裂和敌对的丛林状态;我们担忧,由于缺乏宪政素养,对宪法的权威和神圣性没有起码的体认和信奉,会导致国家工具主义盛行,执政者难以树立一整套符合现代文明的价值观,进而丧失执政合法性以及必要的尊严。 总之,对于公民、政府、国家和民族而言,唯有人权立国、宪行中国,才是成就光荣与梦想的根本尺度和不二法门。我们需要培育一个以中正、和平、理性和开放为根基的公民社会,也需要建立一个以爱和正义为基础的美好政治。人权立国、宪行中国的原则代表了我们最为诚挚善意的心愿,也表达了我们对于个人命运、共同体福祉、国家荣耀、人类文明的深切关怀。我们相信,只要能够做到以人为本,以宪为尊,我们就既能促进当下社会的和谐,也能以最小代价实现未来中国的繁荣强盛。我们也相信,只要以人权立国、宪行中国为努力的方向、重心和切入点,并坚定信心与信念,保持坚韧和细致,一切事关国家民族发展大计的难题都不难获解。如此,则个人幸甚,国家幸甚,民族幸甚。 基于此,我们恳切呼吁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缔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议案;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立即批准该公约。如果确因时间仓促,今年不能完成这一工作,也请开诚布公,给全体国民一个解释,同时宣布一个确定的时间表,以求国民谅解,以昭政府大信。 为此,发起此次公民联署。 首批签名(排名不分先后,以拼音字母为序): 陈  乐,北京,独立撰稿人 谌洪果,西安,学者 陈宝成,北京,媒体人 陈健民,香港,学者 陈凤山,北京,独立撰稿人 陈云飞,成都,公民 曹保印,北京,作家,评论员 柴子文,香港,媒体人 崔卫平,北京,学者 戴  晴,北京,作家 杜  婷,香港,媒体人 董如彬(网名边民),云南,公民 邓瑾,哈佛尼曼学人,独立撰稿人 邓运清,深圳,公民 邓志新,广东,媒体人 党  青,四川,媒体人 关  军,北京,媒体人 冯兰瑞,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所前副所长 范  泓,南京,学者 范  晓,四川,学者 高全喜,北京,学者 顾海兵,北京,学者 巩胜利,广东,学者 郭于华,北京,学者 贺卫方,北京,学者 贺立华,山东大学教授,博导 何  方,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何  兵,北京,学者 何  满,广东,媒体人 何金路,黑龙江,高级经济师 何培蓉,南京,公民 [...]